水利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自然資源局,各流域管理機構:
地下水儲備是指經過調查探明,常態情況下應嚴格予以保護,只有遭遇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才能動用的地下水資源。為推動加快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現就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提出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堅持底線思維和極限思維,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結合國家水網建設和地下水賦存、開發利用情況,按照保護優先、規模適度,需求導向、科學布局,分類施策、嚴格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將部分地下水資源作為儲備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儲備布局、管理、保護的工作機制,切實提升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主要目標是:到2030年,基本建立地下水儲備科學布局、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體系,推動有地下水儲備需求、具備條件的地區建成一批地下水儲備,形成協調配套的地下水儲備工作機制、技術標準和管理體系。到2035年,地下水儲備制度更加健全,地下水儲備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地下水儲備管理保護能力持續提升,極端狀況下的基本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科學合理的地下水儲備格局全面形成。
二、科學布局地下水儲備 (一)明確地下水儲備需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水源分布、用水格局、水網等相關規劃和可能發生的供水潛在風險等情況,合理確定需要開展地下水儲備的地區及其供水保障范圍,分析確定地下水儲備需求。需要開展地下水儲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當地用水定額,分析匡算特殊干旱年份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基本居民生活必需和基本民生保障最低用水需求量。存在因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可能造成現有供水水源(含應急備用水源)嚴重短缺或破壞、供水設施損毀、水源污染等重大風險的城鎮,特別是人口相對集中的城市,應當開展地下水儲備。其他需求迫切且具備地下水儲備條件的區域,可結合實際研究開展地下水儲備。
(二)摸清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狀況。需要開展地下水儲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地質勘察調查等成果,依據有關技術標準,摸清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資源及其賦存狀況,查明重要含水層結構、儲水空間、補徑排條件、水質狀況及動態變化特征,綜合評價含水層的調蓄能力、可利用潛力和更新能力。結合取水許可審批、地下水監測與取用水統計等情況,摸清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以及水網分布、供水水源、供水線路及其供水能力等基本情況。
(三)確定儲備范圍和儲備量。需要開展地下水儲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求和地下水資源條件,綜合確定地下水儲備規模,在適宜的含水層劃定地下水儲備范圍,圈定儲備空間的垂向和水平邊界,開展儲水能力和儲量評價,確定可行的地下水儲備量,評估不同情景下的供水保障能力。地下水儲備范圍優先布局在富水性好、具有較強集中供給水量、水質滿足用水戶需求、地質安全性較高的含水層。鼓勵按照連續、完整的含水層劃定地下水儲備范圍,含水層跨省級行政區的,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協商;跨其他行政區的,由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
(四)分類突出儲備工作重點。根據地下水的可更新性采取差別化的儲備工作重點。對于可更新的地下水,儲備工作以實施精準的分區、分層管控為重點,明確日常、應急和儲備的管控水位或水量,加強常態、應急與極端狀況下地下水監管的有機銜接。對于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儲備工作以摸清含水層及其水量、水質、水位等基本狀況為重點,確定最大開采量,確保極端情況下能夠迅速提供水源保障。
三、嚴格地下水儲備管理 (五)規范管理流程。需要開展地下水儲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將確定的地下水儲備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更新;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條件、氣候狀況和水資源儲備需要,制定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征求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的地下水儲備名錄和動用儲備預案臺賬,并報流域管理機構。
(六)科學編制預案。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應明確動用儲備的觸發與停止條件,確定不同情景下的啟用范圍、開采規模、配置利用、回補恢復、監測計量等措施及取供用水安排和水量分配優先序;明確動用地下水儲備的申請、審批、備案、停止等相關流程、響應時間及其監管措施,明晰責任主體。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抗旱、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規定的特殊干旱、重大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條件,結合當地供水保證率等要求,細化動用儲備的情形。
(七)嚴格動用管理。動用地下水儲備應嚴格按照預案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于含水層跨省的同時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動用儲備前,應充分利用地表水資源,充分挖掘水網水資源統籌調配能力保障供水。動用儲備期間,應統籌現狀取水井增量取水、啟用封存或熱備取水井等舉措,由淺及深科學有序開采;應加強水資源統一配置,確保用水重點,重點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不得隨意更改取水用途、擴大供水范圍。動用儲備的情形消失,應立即停止取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開展評估。
四、加強地下水儲備保護 (八)加強涵養保護。摸清儲備范圍內地下水的補給來源,推動儲備范圍及其補給范圍的空間管控和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提高水源涵養能力。嚴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大力推進區域節水,強化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水位控制、水質管理和取用水監管,結合水網規劃和建設加快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逐步降低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增加地下水儲量。加強對破壞地下水系統、危及地下水續存和影響地下水水質安全行為的監管,定期排查風險,限期治理消除各類隱患。
(九)實施有效回補。地下水儲備動用結束后,應堅持天然回補為主、人工回補為輔,按照預案充分利用河湖等自然條件,結合滲井、滲坑、引調水工程等必要的人工措施,盡快回補、恢復地下水儲備量。在地表水網覆蓋區域,要充分發揮水網調度優勢,利用水庫汛前棄水、汛期洪水資源等,加快回補地下水儲備量。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組織實施人工回補,回補水源必須符合相關水質標準,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十)做好日常管護。明確地下水儲備范圍內日常管護主體責任,對區域內地下水開發利用情況及有關機井、輸水管網等設施進行定期巡檢,動態監控地下水水位、水質及工程運行參數,建立動態臺賬,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設備故障等問題,立即啟動應急管護機制,確保相關設施良性運行狀態,應急情況發生時地下水儲備能夠穩定發揮作用。因地制宜建設必要的取供水設施,加強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統籌調配。
五、提升管理保護能力與水平 (十一)加強監測計量。加大地下水監測站建設力度,水行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對地下水儲備量、水位、水質情況監測,構建以監測站點動態監測為基礎、定期調查為補充、動用期間實時計量的地下水儲備監測計量體系。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和設施設備,不斷提升自動化監測計量水平和多要素全量程監測能力,監測成果及時上傳省級和國家水資源監控平臺,并實現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信息共享。
(十二)加強數智化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重力衛星遙感、穿透式地質雷達、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推進地下水儲備狀況智能識別、預警預判,提高地下水儲備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對損害地下水儲備問題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利用“全國水利一張圖”,及時將地下水儲備范圍劃定成果、地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等上圖入庫,實現動態監管。
(十三)加強科技支撐。加強地下水運動規律、水量水位水質監控、地下水監測預報預警、評估評價等方面的基礎研究、關鍵技術攻關和標準規范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強化對地下水儲備工作的支撐。
六、強化地下水儲備工作保障 水利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對各地地下水儲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流域內地下水儲備范圍劃定、儲備量確定、儲備動用與恢復、涵養回補等情況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統籌作用,完善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細化實化具體措施,完善地下水儲備政策、技術標準;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強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協同。
來源:水利部 自然資源部